德甲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方英来源: 发表时间:2021年09月10日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德甲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德甲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学籍的在校本科、专科学生除考试违纪舞弊以外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学生考试违纪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结果应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学生,学校责成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一般分别以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为影响期。影响期限内失去评奖、评优、推优资格,以及其他规定中明确要求受影响的其他权益,解除处分后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七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致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年级学生违纪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应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违纪情节以及过错程度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伙同校外人员进行犯罪活动,或包庇、协助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不正当途径侵占、损坏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2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撬窃者,经公安部门认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窃或故意毁坏公共图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或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结伙盗窃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伙同他人盗窃者(包括窝赃、销赃、分赃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结伙诈骗、敲诈勒索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诈骗、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者或累计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贪污、冒领公私财物或伪造有价证券价值不足2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财物价值较大、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扣留、隐匿、拆阅、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造谣、侮辱、诽谤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过失引起火灾等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火灾等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不处理,导致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擅自在宿舍楼、教学楼、绿化地或校园内其他场所开展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教学安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校其他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禁止学生赌博,对于参加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主动邀约他人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没收赌具和赌资;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或通风报信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校外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查获,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打击报复制止、举报赌博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打人,报复打人或团伙斗殴中的组织、带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且视情节轻重,从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具者,视伤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人未动手打架,但邀约他人打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本人动手且邀约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斗殴调查中故意作伪证者,视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六)教唆他人打架斗殴,促使事态恶化者,视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无故或未经允许缺课者为旷课,擅自离校按所旷课时计(实习期间按每天8学时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6-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学生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擅自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以及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在学生宿舍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逾时晚归或夜不归宿,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较严重影响,或攻击辱骂楼管员、宿舍检查人员等工作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或流浪猫狗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人员伤害或安全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私接电源、私拉网线、电线或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以及偷电者,一经发现,没收电器,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楼内焚烧物品,留下火种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批评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园张贴大、小字报及其他非法张贴物的,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建立未经批准的“同乡会”“联谊会”等非学术、非文化组织,或建立、参加跨校非法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私自离校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擅自离校外出,半月不归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贩毒、吸毒或嫖娼、卖淫及其他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次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学习场所穿衣冠不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伪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中知情不报、串供、故意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者,或能主动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

二十四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二)不思悔改,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

(五)违纪群体为首;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

(七)侮辱、殴打教师;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  考试违纪舞弊处分的主管部门为教务处,除考试违纪舞弊外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部),由学院(部)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学院(部)应当在接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 学院(部)或者学校相应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学生违纪问题过程中,应当告知并保障违纪学生应享有的权利,依法依规妥善提出意见:

(一)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二)在出违纪处分建议之后应当告知学生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违纪学生对处分建议的内容表示认同,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应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四)违纪学生对案件事实、证据或者处分依据有异议,要求陈述、申辩的,应签署书面意见并于10日内提交陈述、申辩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  学院(部)收集整理好以下材料后,与处分建议一并提交学生工作处

(一)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其他权威部门依法出的鉴定性结论等;

(二)违纪学生对处分建议的书面意见、申辩书等。

第二十 处分决定的办理

(一)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和相关部门查证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行文公布。
    (二)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和相关部门查证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行文公布。

第二十  学校对学生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三十  学校出处分决定后,相关学院(部)应当在10日内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由学院(部)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公布当日起生效。

第三十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德甲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  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解除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通过后,处分予以解除。

第三十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材料以及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  学生发生本办法未列入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学院(部)研究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可以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需在受处分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2.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5小时以上。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10小时以上。
    第三十  受到处分的学生不真诚悔改、不接受教育和指导、不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或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延长处分期限,延长期一般为6个月。受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的解除期限以第二次处分为准。
    第三十  处分解除程序
    (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由学院(部)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提交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出解除处分或者延长处分期限决定。

第三十  学生对学校延长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申诉依照《武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章  附  则

四十条  办法所称“以上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所称“轻伤”“重伤”均以法定鉴定部门的结论为准,所称“日期”无特别说明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德甲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武院政字〔2018〕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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